针对
被执行人能否申请获得取保候审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深入细致地探讨。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术语在
刑事诉讼领域被广泛应用于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一种强制约束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有序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避
司法机关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并防止他们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行为。假设被执行人已经遭受了强制约束手段的实施,比如被
逮捕或实行了
监视居住措施,且同时满足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增加等,那么他就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并不具备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条件,或者存在可能干扰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因素,那么他很可能无法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