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乃是针对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设立,这类人员需具有明确的
主观故意,且其行为目的必须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导。这意味着,
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或开设赌场等方式,不仅寻求自身的物质财富,还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对于涉及到15,000,000元人民币交易流水量的案件,属于在本
罪名基础上的
加重处罚情形,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缴纳相应数额的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
组织赌博,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
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