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申请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之际,倘若发现被申请人有意识地转移其财产,请即刻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即时保全。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所称的诉讼财产保全,系指在人民法院正式接收并开始审理案件之后,在作出具有实质性的裁判结论之前,对
诉讼双方
当事人涉及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施加某种限制处置的强制性措施。一旦财产受到保全,便无法再进行自由转让。如果确实证实被申请人存在
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涉案人员以及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