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申请进行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首先是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
处罚金以上的罚款并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正常生活能力,或者是孕妇及哺乳期的女性;
最后是刑期已经达到或超过限制期限,案件尚未结案并且需要
申请取保候审等情况。
然而,通过自残的方式来获取取保候审的资格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因为自残行为本身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威胁,这与“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原则相悖。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以自残为手段来申请取保候审的做法一般来说是行不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