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向本院
递交起诉状及其副本,同时提供相关
证据资料;
2.本院将妥善接纳当事人所呈交之文件与材料,进行严格筛选与审阅;
3.经审查后,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本院将会作出受理决定并且予以正式登记
立案;
4.在人
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至被告处,并提醒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5.被告需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答辩意见的撰写工作;
6.随后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如有需要,可进行调解或作出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