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原则上适用于涉嫌犯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
轻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若
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期间或正处于哺乳期内且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性时,方可适用该项权利。
然而,对于涉嫌犯有无期
徒刑、
死刑等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否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批准其
申请取保候审的。因此,对于被判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案件,通常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