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在开设赌场的
犯罪行为中潜逃而最终被捕者,依循现行法律条款,将以“开设赌场罪”作为主要判定
罪名。
至于具体的
量刑标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
犯罪嫌疑人在
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对那些在
犯罪活动中承担次要角色的
从犯,应酌情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完全豁免
刑罚的
处理方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有人运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都将被视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同时,如果明知他人正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却仍然为其提供诸如维修等技术支持,那么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1.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10台的;
2.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2台,且容留
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2台的;
4.
违法所得累积总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5.赌资总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参赌人员总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而受到
行政处罚之后,在两年之内再次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5台的;
8.因赌博或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而受到
刑事处罚之后,在五年之内再次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5台的。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