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犯罪嫌疑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仍可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应对此状况:首先是耐心等候犯罪嫌疑人拥有足够财产之后再予以
追讨。倘若今后他能积累到财产,便有权向法院提出
恢复执行程序的申请。其次是
起诉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蓄意隐瞒、藏匿自身财产,受害者可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补偿。此外,还可通过法院申请
强制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将财产转移或者入股。
最后是寻求亲属代为偿还。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亲属有代为承担
债务的义务,但若其自愿作出此举,则可视作解决之道。对于
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
犯罪行为,尤其是涉及到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
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
追责判刑。此外,还可以考虑运用债权交换手段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与对受害者的救济。以上诸项措施,均需依据实际案情和法律程序予以落实实施。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