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
追尾事故往往会让位于前方行驶的车辆负担大部分的责任,尤其是指位于后方的车辆驾驶员。因此,对于两辆需要进行修理和维护的汽车而言,所有的修缮费用都将由与碰撞方相对的后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并负有全额
赔偿的义务。但是,对于这个过程中遭遇
追尾的车辆来说,它所能够享受的保险权益则仅局限于在中国强制性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与
无责事故有关的部分赔偿。这种无责赔偿的义务将由引发碰撞事故的追尾者所在的保险公司负责代为履行补偿的责任。
然而,座位险将只是针对发生在车辆座位区域内部或车辆内部的
人身伤害事件以及不幸身故等特殊情况提供适当的赔付。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