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需慎之又慎,原因在于取保候审行为务必要优先考虑到被取保候审人员可能潜藏着的社会危害风险。此乃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关键要素之一。一旦
司法机关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潜在社会危险性",便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对于如何判定这类潜在威胁性,并无明确的规范或准则可供遵循,因此在实践中赋予了司法机关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