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至关重要的强制性措施,主要功能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限制条件下,不会逃避
司法机关对其
违法行为的
追责,从而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包括那些可能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该措施并不至于引发严重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适用此项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需遵循如下步骤及要求:
首先,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递交书面申请,提出取保候审请求;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既可以通过保
证人提供
担保,也可以缴纳
保证金来实现;
最后,还需提供与案件相关的
证据材料,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个人信息、采取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明、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证明、怀孕或正在哺乳的证明等等。在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确保申请人满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