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在
拘留所的人士不得携带金钱入内。这主要是由于在拘留所接收相关
当事人之际,将对他们的人身及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严格的检查,因此,金钱无法被允许进入拘留所。但是,在
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亲朋好友有权为其汇款。
然而,这些财物必须经过拘留所的统一检查和登记,现金则由拘留所统一保管。为了满足被拘留者的日常需求,拘留所还设有商店,可以通过开具发票的方式在其中购买生活必需品。当被拘留者结束拘留并离开拘留所时,拘留所将会归还所有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
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