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往往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具体来讲,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对象,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及相关手续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倘若案件已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办理流程便会在人民检察院进行;而当案件步入审判环节时,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办理手续将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