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遭受
盗窃并随后引发车祸事件中,保险公司通常需对受害方作出
赔偿。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盗窃行为实施者的
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赔偿责任。尽管保险公司可能会在
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伤者的紧急救治款项,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替代侵权方成为最终的
赔偿义务人。实际上,保险公司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仍有权利向交通事故的
责任人进行追偿,因此,无论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做出赔偿,侵权方都应是事故赔偿的最终承担者。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
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