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针对
抢劫犯罪行为的
追究时效,具体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通常来说,普通抢劫罪的法定
诉讼有效期为自
犯罪之日起计算五年,然而在存在本条款所列的任何一种加重情节的情况下,诉讼有效期可相应地延长至二十年。因此,对于一般的抢劫罪行,确实存在着诉讼有效期的限制;但是对于涉及到加重情节的抢劫犯罪,其是否具有诉讼有效期或者说诉讼有效期的长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