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挪用资金罪通常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职员,在其职务职责权利范围之内,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或出借予他人,且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并且超出了暂定期限的没收标准,或者虽然未超出该期限,但是挪用作营利性活动或
非法行为的资金额同样达到了一定规模。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本单位对资金的合法
使用权,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