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
枪支弹药
犯罪的人员
申请取保候审问题时,能否获得批准主要是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嫌疑人人身危险性、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等关键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只有在判断某些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才能够批准其取保候审。
然而,鉴于枪支弹药犯罪往往涉及到
公共安全这一重大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可能会表现出更加审慎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