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同等责任并不意味着双方直接互相进行
赔偿,而是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别对待。通常,若双方皆为
机动车行驶方,我们将采取以下赔偿方式:
首先,双方利用其各自所购买的交强险对彼此进行赔偿;若交强险尚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损失,则对于剩余的超额部分,由对方负责承担其中的50%,本方需要自行承担剩余的50%。当然,若任何一方在事故中能找到保险公司,便可委托该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
此外,若一方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那么机动车损失方的50%应由另一方承担,其余的50%则需要机动车方自身承担。
然而,若涉及到保险问题,机动车方仍需优先使用交强险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并继续由其自身承担剩余超额部分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