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肇事司机构成
犯罪以及相应的
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我们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如下概括性分析。
首先,对于“
顶包人”如果不是本文列入第二种情况的一般自然人,那么他应该被判定为
包庇罪;
其次,若“顶包人”是
由他人冒充作为
证人、鉴定人、记录员和翻译人员进行
顶罪,那么他应被认定为伪证罪。
然而,为了准确区分这两种
犯罪行为的界限,需要了解它们各自的
构成要件和
刑罚标准。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两个
罪名。伪证罪,是指那些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员故意制作
虚假证据或提供
虚假信息,企图陷害他人或隐匿关键罪证的行为。
这些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破坏了司法公正性,因此犯伪证罪者将会受到严厉制裁,即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包庇罪,是指明确知道某人属于犯罪分子,但却出具虚假证明来包庇该犯罪分子的行为。
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处、财务资助、协助
逃逸或者协助作虚构
证言予以包庇的人,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事先就已经策划好了这种
犯罪活动,将会被视作
共同犯罪行为处理。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
交通肇事逃逸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逃逸者将被处以
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会被处以最多五天至十日的
行政拘留,且罚款数额可达500元。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
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