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准予
保释期间,一般状况下,
犯罪嫌疑人享有免除了监禁,可以离开所在城市的权利,但是,为了确保案件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他们仍然需要遵守公安机构所制定的出行
管制规定,以及随时准备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具体的活动空间与自由度可能会因案情实际情况及
担保措施的差异而受到适度限制。在需要离开城市进行长时间或跨地区旅行时,通常需事先获得公安机构的核准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