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审判程序的
一审环节,其详细步骤包括:
首先,确定案件的开庭日期与
开庭时间;
其次,是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由各方
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后续便是对
民事纠纷案件给出恰当的最
终审判结果。若当事人对于地方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第
一审判决持有异议,则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而针对上诉案件,第
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
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对
案卷材料的查阅、相关调查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如果未发现有新的事实、
证据或理由出现,且经人民法院判断无需再次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
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结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
传唤当事人和
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