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涉及盗窃
犯罪行为的
刑罚的确定依
犯罪情节和
盗窃物品价值大小而定。若涉案者能自愿阐述其犯罪行为并认可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无异议地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原则,法院可依法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换言之,若盗窃罪的涉案者能够真诚悔过,承认过错,自愿接受相应的惩罚,那么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往往将此视为从轻
量刑的因素予以考虑。
然而,具体案件中量刑的轻重仍然需依据具体案情,结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