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涉及到
债务纠纷并决定通过
民事诉讼进行解决时,
诉讼所需的各项费用将由最终
败诉方承担,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有律师提供相关服务,则律师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需由委托方自行承担。除此之外,
诉讼费也只有当败诉方主动愿意承担的情况下,
胜诉方可予以免除。通常情况下,
律师费用是由聘请律师的相关一方向对方进行支付。
然而在
民商事等特定类型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有一方被认定为被告,并在后续审判阶段中聘请了律师代表其进行辩护且最终取得胜利,那么这位胜诉的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支付相应律师费用的请求(法律明确规定支持一方
当事人有偿
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案件审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在
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