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者正处于哺乳期期间,依照我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该法院在为其
量刑定罪并实施制裁之时,可酌情考虑给予其
缓期执行的
处罚措施。具体而言,根据《刑法》之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定犯下
拘役或三年以下短期
有期徒刑等轻微
刑事犯罪行为并表现出悔过之心和停滞不再犯罪可能性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的
犯罪情节较轻且无明显社区危害,则可考虑依法宣告其缓期执行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