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逃税、
漏税的情况下,若涉事公司的会计师并未涉嫌相关罪行,仅应由贵司自行承担相应的
行政处罚责任;
然而,倘若公司会计师已经被判定有罪,那么该公司的直接管理层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将需独立承担
刑事责任。若会计师本无意使用
虚假发票,而是在上级领导或相关负责人的逼迫之下作出此举,则视为“
胁从犯”。针对处于这种困境中的财务人员,根据其
犯罪情节之轻重,我们会给予适当减轻
刑罚甚至暂时豁免
刑责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