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若罪犯已被登门捉拿并发下通缉令,但如能满足某些附带条件,仍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之申请,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而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强制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转,并防止对嫌疑人
物权产生过大限制。
然而,最终能否获准取保候审,必须根据司法机关所掌握之案件信息以及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作出综合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