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实施程序往往涉及到罪犯嫌疑犯或被告人自被关押之后,他们所拥有的
法定代理权人、近戚之人甚至是律师依法提出申请,然后再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对申请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与评估,最终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法院或是检察院考虑了诸如案件的性质、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等等多项重要因素后,若判定罪犯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释放后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威胁,那么便有可能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