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范,所谓“挂靠经营”唯有在同时满足了
挪用资金罪之全部
犯罪要件之时,方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而挪用资金罪的具体
犯罪构成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
犯罪主体需为商业银行、证劵交易所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中,在职的并且具有相关职权的工作人员;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为之;
再者,犯罪客体则是指单位及客户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的资金。
《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