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是
起诉程序,即第三方应向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法院
递交撤销之诉的
起诉状。该起诉状需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信息:
(1)
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均需明确列出;
其中,第三方作为原告,而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当事人则作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具体
判决书、
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名称也需要详细注明。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亦需详尽阐述。
(4)用以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的事实原因及相关
证据均需一并提供。
(5)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提出撤销之诉的申请期间内的声明及证据也需附上。
此外,第三方还需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或
复印件以供参考。
其次,法院会对第三方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进行审查,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普通民事案件,其涉及到撤销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内容,关乎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在审查此类申请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甚至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最后,如果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第三方的撤销之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将裁定予以受理。反之,若不符合规定,则会裁定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审查阶段,并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至于审理程序,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曾有过相关讨论,但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在上诉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审理程序通常参照上诉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