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述,当公安机关面临特殊状况时,他们有权先期对
涉嫌犯罪者进行
拘留。举个例子来说,只要有人被正式
起诉,并被判定具有强奸行为,且案件涉及到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明的任一情形,例如正在筹备实施、已经进行了
犯罪活动或者在
犯罪事件发生后立即被发现,又或者涉嫌毁灭、销毁或者篡改
证据,亦或是存在
串供风险等情况,那么公安机关都有权采取行动,先将
犯罪嫌疑人事宜进行处理。所以,当公安警察认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某位涉嫌强奸罪的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他们就拥有了先期拘留该嫌疑人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