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签署了合同,便需对此类合作关系中可能出现的责任予以担负。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重大误解或遭受威胁使签字者非自愿地做出决定时,可援引上述理由来进行抗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约束地逃避应尽的义务,尤其是涉及到
违约赔偿责任时,必须按照约定进行
赔偿。对于股东而言,他们在合同中的签字与是否需
承担连带责任并无直接关联。股东仅需根据其实际
出资额为公司承担相应
债务。只要股东严格遵守出资规定,且未因
滥用职权导致公司损失,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