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院决定对
职务侵占罪不予
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依要求展开复议或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复核。这就意味着,若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与其自身观点存在差异,公安机关拥有通过复议或复核程序进行解决的法定权力。此项规定充分维护了公安机关在认为不起诉决定确有失误时的
申诉权益,以切实
保证司法公正并推动法律得到准确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