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刑事拘留的程序中,一般的
家属通常无法直接与
被拘留人见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这段时间内,享有与
当事人会面权利的主体通常为其聘请的律师。家属如欲获知具体案件进展情况,应主要依赖于律师或公安机关在特定时期内的沟通交流。之所以有这样的安排和措施,主要原因在于刑事拘留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
保证侦查工作的顺畅展开以及防止可能出现的
证据收集障碍或者嫌疑人潜逃事件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