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在
取保候审程序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得到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才
可离开他们所在的市区或者县城。由此可见,倘若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欲前往境外居住,则须首先得到执行机构的书面同意。否则,未获批准而私
自离境将涉嫌藐视法院判决和
取保候审规定,这将会带来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金被全部扣除、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者、受
监视居住或再次被
逮捕等严重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