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犯罪分子积极
赔偿受害者这一行为,往往会作为
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然而,若是罪犯已然得到了
刑事判决,那么其对
被害人的赔偿行为所能产生的影响或许相对有限。因为,
减刑主要是根据罪犯在狱中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进行评估和判断,而对于受害者的赔偿情况仅会对法院最终的量刑裁决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