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并加以实际利用,那么他应当被认定为触犯了
刑法中的盗窃罪。在案情当中,若被告人为实现盗窃所得利益而对信用卡进行仿冒及伪装,使其看起来具有卡主的签名和识别特征以便于购买商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消费活动,这实际上是将原本存在于信用卡内的虚拟货币价值转变为实物财产的过程。因此,这类行为可被视为盗窃
犯罪的延续,应当被判定为盗窃罪,同时依据盗窃罪的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