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犯罪,作为一项极度严重且不可宽恕的
刑事犯罪行为,一经法院判定为确凿无疑的
犯罪事实,便无法再行撤销。究其原因,在于此类犯罪的本质特性与事实水平已然于判决之时得到了确证,若无法律所特别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则此一既定事实将无法被更改或推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强奸罪乃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一旦构成犯罪,便必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进行严肃的
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