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所谓“跑分”行为往往涉及向非法网络平台提供资金转账和结算的服务,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触犯到
刑法中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如果个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还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只要
情节严重,就会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