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法定
减刑权利的人士包括:
(1)年过七十五周岁以上者,倘若蓄意
犯罪,可酌情予以轻罚或减刑;
(2)又聋又哑或者丧失视力之人,在触及法律红线之后,有权获得从宽处理、减轻
罚金乃至赦免
处罚等不同程度的优待;
(3)预备犯者在其犯罪计划暴露后,尽管尚未造成实际危害,仍应参照既遂犯给予相应的从宽待遇,例如减轻惩罚或者免于处置;
(4)
未遂犯者若是因为下手时遇到突发状况而未能成功实施
犯罪行为,则同样可以依循既遂犯的标准,获得从简或者适当减轻惩处的待遇;
(5)对那些
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也设定了一定的优待条件,允许他们从中获益,选择从轻或者减轻部分
刑法责任。在此过程中,根据
犯罪情节轻重,甚至可能被解除
刑事责任;
(6)如果罪犯在坦白自己罪行的同时,能够提供有效信息防止极其严重的后果爆发,则可以考虑减轻对其实施的处罚力度;
(7)若有
立功表现的罪犯,法律为他们留出一条通往减刑的路途,通过弥补自身过错,避免更坏情况的发生;对于有重大贡献的罪犯,减轻或者豁免
刑事处分也是可能存在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