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涉案之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等同于遭受
羁押。此项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取保候审乃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局在特殊情形之下所采取的一种
强制措施,其初衷在于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并保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取保候审时,通常会要求被取保候审者提供
担保或者缴纳
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随时接受
传唤、不得逃避侦查等。而所谓羁押,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实际的监禁,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审判或者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
然而,取保候审与羁押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因为取保候审并不涉及实际的监禁,故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即在不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手段来
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