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皆可
申请取保候审:
(一)在
量刑时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
附加刑;
(二)面临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之重型
刑事处罚,而具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具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四)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并且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