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形中,企业机构本身,作为独立的法律单位,并不具备获取取保候审之法定资质与权力。取保候审乃是
刑法体系之中的一个重要法定义务,专门针对涉嫌犯法之人或受到指控的被告,以确保他们在最终处置结果到来之前的等待时期内,可以严格依循律法,遵守相关的责任义务,同时也不得规避侦查、申述以及法院的
庭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