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保险纠纷时,我们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协商与和解。在争议产生后,各方需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展开有诚意的磋商,通过相互间的妥协,最终达成彼此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行和解,即双方
当事人在未承受外来压力的情况下,直接开展交涉;另一种则是由第三方充当协调者,促成矛盾双方达成和解。
其次是仲裁。仲裁方式要求在争议产生前或者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各自愿意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
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
法规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公正、独立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保险公司在裁决下达后仍拒绝
履行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是
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