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
保证金形式
担保的候审者,其义务为务必遵守取保候审之规定,按时抵达指定地点参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构调查工作。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被控告人和被告人需随时做好配合
司法机关询问的准备,不得逃避或拒不配合。若未能履行此等法定义务,则有可能面临保证金被没收以及被重新
羁押等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