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指出,关于
申请再审的案件在经裁决宣布中止原有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之后,便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展开审理工作。在此期间,律师作为申请再审一方的
代理人,依法享有会见以及
代理诉讼活动的权力,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查阅、复制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资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各类
证据,以及参与庭审等环节。因此,申请再审的律师是完全有资格进行会见的,并且在再审程序中,律师所享有的会见权和
代理权理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和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养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人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