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醉驾标准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或等于80mg/100mL。若驾驶者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则会被判定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将依照
危险驾驶罪予以
定罪量刑。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将会受到
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并且对事故承担全部或
主要责任,甚至是在事故发生后选择
逃逸但尚未构成其他
犯罪行为的;
2、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20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等高风险路段进行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
机动车的;
5、存在严重
超员、
超载或者
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
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行为的;
7、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能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