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转弯发生碰撞时,通常责任将归咎于左转弯车辆,但如若左转弯车未能礼让直行车辆,便可能会承担起此事故的
主要责任。
然而,也有三种情况需予以特别考虑:
第一,在左转弯车辆已经开始进行转弯动作,而直行车辆未能足够关注导致与其发生碰撞时,此次事故应由直行车辆承当全部责任;
第二,直行车辆途径的前方路口设置有“让行”标志,然而直行车辆却未能做到让行为止导致与左转弯车辆发生碰撞,在此情形下,直行车辆应为全责方;
第三,在直行车辆存在明显
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情况下与依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正常左转的车辆产生碰撞,那么,直行车辆将独自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