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罪犯在服刑期间遭遇生命困境而丧失生命权时,监狱应确保万无一失地立即向其亲属及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进行详细通知通报。对于因病不幸离世的罪犯,监狱需要对病情进行全面深入的医疗鉴定以确定死因。若发现监狱在此过程中存在任何过错或责任,且
情节严重到足以构成
犯罪的程度,则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刑事责任;反之,若尚未达到犯罪标准,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
《
监狱法》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
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
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
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