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如果在
诉讼流程之中,其中一方对于
司法鉴定报告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权向法院提交
重新鉴定的申请。在此种情形之下,法官将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释明。若法官认为确有必要,他或许会要求鉴定机构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鉴定报告进行更为深入的解读与阐释,以期能够更准确、全面地理解并评估鉴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
然而,具体的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
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