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发明专利方面,对于其权利主体的数量并无明确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范之内容,若有两个或多个单位或个人联手协作完成某项发明创造活动,那么该项发明创造的
专利申请权便应归属于各参与方或者全体参与者;
然而,如果各方之间事先达成了特别约定,则应依照约定的条款予以执行。
《
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
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